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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行审核备案制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第136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大地税发[2002]第136号  各基层局:    为了明确税企双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市局 决定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审核备案制。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不 再予以审批,实行审核备案制。    二、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进行 税务处理。    三、纳税人资产损失的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2、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3、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因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    4、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四、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处理需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的盘亏:要有资产清查报告,报告要写明资产清查的时间、方法,填写 资产清查清单,并由清查人员、财务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资产的毁损和报废:企业资产毁损如只是丧失部分功能,还具有一定使用价 值,其毁损价值的确定要有社会质量技术部门或相关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作依据,对 报废的资产要有本单位质量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3、坏账损失: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 相关证明。    4、股权投资损失: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要相 应提供原始投资数额证明、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所回收数额、投资期间的投资 收益等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凡在本年度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务处理的,均需 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以及《固定资产清 查明细表》、《流动资产清查明细表》、《年度坏账损失明细表》(含本通知第四条 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做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 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需报废的,要在保留其实物资产状 态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由纳税人填写报废物品清单,税务机关审核人员 审核确认签字认可后,纳税人方可按上款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六、纳税人年度终了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和《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作为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税务 处理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申报表的,视为当年未做税 务处理。    七、纳税人自行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税务处理的,要对其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以及《固 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流动资产清查明细表》、《年度坏账损失明细表》或《税前 弥补亏损申报表》,均需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相关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一式三份。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资产、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以及《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后,要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 申报的有关内容,对其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报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报送资料的完 整性进行审核、指导。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资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和《税前弥补亏损申 报表》的审核中,发现税收政策运用错误、计算有误、资料不全的,可限期纳税人改 正,改正后再受理申报。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纳 税人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或税前弥补亏损部分的申报,在整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中视为无上述内容。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科室和人员,即要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又要担负 起税务指导的职能,对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要认真审核, 填写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审核完毕后,返还纳税人一份申报表,同时由税政部门保 管一份申报表。    十二、各基层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确定职责,制定管理程 序和工作要求,并公告纳税人。    十三、纳税人应将《资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和《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及有关证明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十四、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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