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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第195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大国税发[2002]第19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城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3号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 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用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专项 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可以税前扣除。亏损城市商业银行 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符合《商业银行各支行目标考核实施 方案》的考核结果。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按考核结果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报各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国税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在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时须报市国税局备案,年末须将考核 结果通报市国税局。按考核结果发放的专项奖金明细须经市国税局核准。   附件: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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