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大地税告[20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
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经有关机
关批准设立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本《通告》发布之
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到西岗
区唐山街40号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办理,旅顺、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
河、长海、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本《通
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对未按规定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本《通告》发
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上
述三种情况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3608815 3609298
特此通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