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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29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大国税发[2000]2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自一九九六年试行后,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查账鉴证制度 不断地得以改进和完善,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起到了积极 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实行所得税查账鉴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均属所得税 查账鉴证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应由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并出具签证报告。 三、进行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业人员要进行所得税税法的 培训,确保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质量。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 对工作质量差、错误率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局将 取消其以后的所得税查账鉴证资格。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确定纳入查账鉴证企业的范围,做好纳税申报环节的审 核工作,并于一月底将免于进行查账鉴证的特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名单,报市局所 得税处。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各征收分局,应对企业查账鉴证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将 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归类整理,并列表进行反映,在六月底前将总结 及统计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凡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如实提供资 料,在进行所得税年终申报时,必须附送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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