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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36号颁布时间:2000-01-25

   2000年1月25日 大国税发[2000]3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企业,其计税工资按照市国税局审批 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工资指标,主管国税局不予承 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主管国税局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 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二次性经济 补偿金,在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允许税前扣除。 3.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 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市局批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4.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标准。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 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二、对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及发 放的清欠款奖金等,在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 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 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问题: 1.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 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2.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可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 费。 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 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六、关于利息税的问题: 1.欧元现钞尚未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未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之 前,各储蓄机构应将所扣的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缴款上一月最 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欧元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 缴入中央金库。 2.银行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而开办的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账户资 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 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应依 法缴纳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 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 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八、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 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四、财务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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