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55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大国税发[1997]5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 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主 管分局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二、城乡信用社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局确 定管理费比例,各区(县)市联社也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审核 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城乡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应考虑到信用社现有网点与现有运 钞车的配备情况,如果运钞车确实紧张,企业效益可以承受,则由信用社提出申请, 报主管国税分局核实后,经市局审批后,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待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根 据其核算形成再做出具体规定。在城市合作银行未成立前的有关呆账核销、亏损弥补 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6]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