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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119号颁布时间:2006-08-2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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