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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6]459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精神,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事业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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