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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2号颁布时间:2007-01-1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3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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