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91号颁布时间:2006-12-2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规范地税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
各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对《辽宁省XX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进行缴销,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