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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82号颁布时间:2006-12-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沈阳铁路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等又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便于征收管理,现将我省铁路部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名单重新予以明确(免税单位名单见附表)。其中,对铁路部门房产生活段、公寓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免税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其本身办公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对铁路系统的职工疗养院所使用的房产,应区别对内与对外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对林业总厂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以外的房产和土地照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培训基地(中心)如对外经营,应照章征税 ;免税单位对外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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