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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地税发[2006]219号颁布时间:2006-12-1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国税发[2006]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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