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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416号颁布时间:2004-0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56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局,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到省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审批的,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省局不再受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办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发。
  五、各市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权限下放后的管理工作,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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