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6]458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精神,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