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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154号颁布时间:2006-10-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在及时、广泛、深入宣传新计税工资政策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的测算工作,并据此调整今年7至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数。
  二、纳税人按如下规定调整申报预缴税额:
  (一)按月预缴的纳税人,在11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9、10月份的调减额,从10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在12月份预缴申报时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按季预缴的纳税人,在11月份申报期内办理补充纳税申报,申报时一并计算三、四季度的调减额,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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