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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85号颁布时间:2005-11-23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某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借款计提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5]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对其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借款单位(即该外资企业)为该外籍个人应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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