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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34号颁布时间:2005-09-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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