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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所转发的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沈地税函[2005]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辽财预 [2004]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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