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辽国税函[2004]487号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日 辽国税函[2004]487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辽宁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的请示》(辽电财
[2004]217号)和《关于4个修造企业及物资供应局继续为辽宁省电力有限
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单位的请示》(辽电财[2004]15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发电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有
关精神,为保证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意见,维持辽宁
省电力有限公司现行核算形式,对你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在2004年底
前继续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缴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名单
1、大连供电公司
2、沈阳供电公司
3、抚顺供电公司
4、本溪供电公司
5、丹东供电公司
6、鞍山供电公司
7、营口供电公司
8、盘锦供电公司
9、两锦供电公司
10、阜新供电公司
11、辽阳供电公司
12、朝阳供电公司
13、铁岭供电公司
14、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关财务处
15、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
16、东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17、鞍山铁塔制造总厂
18、沈阳电力机械总厂
19、阜新电力修造厂
20、葫芦岛电力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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