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158号颁布时间:2004-06-04

     2004年6月4日 辽地税函[2004]1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我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 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并将发票联装订到第一联,抵扣联装订到第二联,其 他联次装订顺序不变,发票开具的字体呈黑色。   在推行使用税控机之前,各市暂使用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   二、各市请于6月15曰前向省局报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印制计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