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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中国电信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131号颁布时间:2003-05-08

     2003年5月8日 辽地税函[2003]131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的申请》(辽电信[2003]56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 委托收款专用发票》。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含 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业 务收取款项时使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适 用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上述业务委托银行收 款时使用。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均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 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 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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