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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辽地税发[2004]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执法、优化服 务,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工作。   二、组织开展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的欠税清理工作。   1、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要一并进行。   2、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期限延期至2004年9月15日。外籍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 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欠税清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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