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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6]85号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辽国税所[1996]85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各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48号)精神,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汇缴工作 顺利进行,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依据东北电力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公司)的行业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现制定对东北电力集 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电集团公司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维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算资料。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东电集团公司所属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棚单位实施定期检查,一般在一个季度终了后对所属汇总纳税成员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一次审查,发现申报数与按法律法规审查 结果不符的,应督促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及时调整。   第五条 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过后,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 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国税局可对其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按税法规定发现因申报 不实而少缴的税款,由所在地国税局做为查补税额,就地缴库。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 位的检查处理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级国税局汇总后及时向纳税人所在地省级国税局 通报,并抄送东电集团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是对东电集团公司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制度,不是企业据以进行财务 会计核算的准则。各级国税局在依据本办法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对企业的财务会 计处理方法与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根据所得税法规政策对计税所得额进行调 整。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第七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精神,规定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办法,其所得税纳税人为东电集团公司。   第八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共90个(名单附后)。   第九条 东电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章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十条 根据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东电集团公司应按月预缴所得税。纳税人应 当在月份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 内,向其所在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 地国税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东电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缴纳。月份终 了后4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 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十四条 东电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国税局查出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以前年度 少缴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第五章 计税扣除的管理   第十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第十七条 东电集团公司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东电集团公司总汇算以劳动部、财 政部批准的计提工资总额为准;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工资扣 除标准以东电集公司下达的,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的工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 东电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国家 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计提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 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东电集团公司下达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的工 资数额的14%、2%、1.5%计算扣除。   第二十条 东电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如下:1、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 纳税的电力修造企业及比照工业企业管理的其他单位,按企业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的 比例计算扣除;2、东电集团公司所属其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以东电集团公司 下达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国税同确认的指标额度为准,计算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东电集团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捐赠的公益性救济性支出,在应 纳税所得税额3%以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 以东电集团公司下达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指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 度》和经财政部备案的《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 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据实扣除。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生产经营用房屋(包括自有和租入 的)装修费支出,在固定资产原值2.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的修理费支 出,各汇总纳税企业统一上报东电集团公司,由东电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纳税人所在地 省国税局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 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六条 对东电集团公司所属电厂价值较大,但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使用期不 到一年的备品、备件等应做为消耗材料,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上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九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财产运输保险费、 按国家规定企业为从事高空、井下等特殊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三十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支出,报经所在地主管 国税局批准后准予扣除。但这些设备不应再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并需要列支的坏帐 (呆帐)损失或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在上报东电集团公司之前,须经所在 地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再由东电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核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东电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代中央或地方政府收取 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不做为计税收入。   第六章 亏损的桔定与弥补   第三十三条 东电集团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 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 年。   第三十四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 用本企业(或单位)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须由东电集团公司盈亏相抵后,按企业所 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税法所指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 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国税局按税法规定调整核实后的金额。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要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自行扩 大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东电集团公司如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所得税的申 报程序为:首先由遭受灾害损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向东电集团公司提交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再由东电集团公司汇总向纳税人所在地 省级国税局提交减免所得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按减免税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税局 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东电集团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在检查中发 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国税税局报。   第四十条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定期举行实施监督情况交 流会,对各省(自治区)反映出的问题集中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遇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化,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东北电力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    名称           详细地址 一、核心层企业: 辽宁省 1.沈阳电业局      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94号 2.抚顺电业局      抚顺市西一路 3.大连电业局      大连市中山路103号 4.本溪电业局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路中段 5.丹东电业局      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8号 6.鞍山电业局      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3路 7.营口电业局      营口市站彰区电业局1号 8.盘锦电业局      盘锦市兴隆台 9.两锦电业局      锦州市阜康街 10.阜新电业局     阜新市经卫路17号 11.朝阳电业局     朝阳市朝南大街三段13号 12.辽阳电业局     辽阳市民主路四段 13.铁岭电业局     铁岭市文化路 14.辽宁发电厂     抚顺市露天区章党 15.抚顺发电厂     抚顺市西五街19号 16.北票发电厂     北票市建设路7号 17.锦州发电厂     锦州区太和区 18.阜新发电厂     阜新市红树路火电街10号 19.清河发电厂     铁岭清河区 20.朝阳发电厂     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 21.沈阳热电厂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 22.大连发电总厂    大连市西安路40号 23.桓仁发电厂     桓仁县泡子沿 24.太平哨电厂     丹东市宽甸县 吉林县 25.吉林电业局     吉林市昌吧区重庆街9号 26.长春电业局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64号 27.四平电业局     四平市中央西64号 28.通化电业局     通化市新华大街43号 29.延边电业局     延吉市光明街14号 30.白城电业局     白城市延庆北街1号 31.辽源电业局     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 32.白山电业局     浑江市浑江大街182号 33.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瑞金街1号 34.长山热电厂     前郭县长山镇 35.浑江发电厂     浑江市八道区光明街 36.辽源发电厂     辽源市龙山区北寿大街110号 37.榆树川发电厂    安图县榆树川 38.长春热电一厂    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31号 39.白城发电厂     白城市铁区东电厂路56号 40.龙井发电厂     龙井市安民街 41.蛟河发电厂     蚊河市铁东街39号 42.丰满发电厂     吉林市丰满街 43.白山发电厂     桦甸县通江街 44.吉林省电力工业局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93号    本部 黑龙江省 45.佳木斯电业局    佳木斯市保卫路286号 46.哈尔滨电业局    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97号 47.齐齐哈尔电业局   齐齐哈尔市府路21号 48.牡丹江电业局    牡丹江市太平路1号 49.大庆电业局     大庆市大庆让区中央大街77号 50.鸡西电业局     鸡西市兴国中路207号 51.黑河电业局     北安市光明路 52.绥化电业局     绥化县西直南路 53.鹤岗电业局     鹤岗市工农区工厂路2号 54.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牡丹江市光荣街1号 55.牡丹江水电发电总厂 牡丹江市 56.哈尔滨发电厂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38号 57.佳林斯发电厂    佳木斯市东风区工农路1号 58.佳木斯第二发电厂  佳木斯市 59.富拉尔基发电总厂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电街 60.新华发电厂     大庆市新华屯 61.鸡西发电厂     鸡西市鸡冠区 62.北发发电厂     北安市光明路 63.双鸭山发电厂    双鸭山市友谊县七星镇 64.哈尔滨热电厂    哈尔滨市动力区安通街1号 65.黑龙江省电力工业    局本部 内蒙古自治区 66.赤峰电业局     赤峰市红山区 67.哲里木电业局    内蒙通辽市新建大街48号 68.元宝山发电厂    赤峰市元宝山区 69.赤峰热电厂     赤峰市红山区青街东段 70.通辽发电厂总厂   哲里木盟通辽市 二、紧密层企业(100%控股) 辽宁省 71.沈阳电力机械总厂  沈阳市肇工街1段2号 72.鞍山铁塔制造总厂  鞍山市灵山区 73.朝阳电力设备厂   朝阳市桃山路109号 74.阜新电力修造厂   阜新市东风路 75.瓦房店电力线路器  瓦房市岭东    材厂 76.东电电力开发公司  沈阳市宁波路十八号 77.东北电力科技开发  沈阳市宁波路十八号    公司 78.东北电力集团龙源  沈阳市宁波路十八号    电力科技开发公司 79.东北电力机械总公司 沈阳市宁踊路十八号 80.东北电力燃料总公司 沈阳市宁波路十八号 81.东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68号 吉林省 82.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长春二道河子区怀仁路11号 83.四平电力线路器材厂 四平市铁东北一马路23号 84.吉林省电力工业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93号    局物资供应局 85.吉林省电力工业局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93号    燃料局 86.吉林省电力工业局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93号    农电局 87.吉林省电力机械制  长春市斯大林大街93号    造总公司 黑龙江省 88.哈尔滨电力设备总厂 哈尔滨市动力区巴安里街1号 89.黑龙江省电力线路  五常县五常镇    器材厂 90.黑龙江省电力物资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马家沟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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