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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03-11

     2004年3月11日 沈地税函[2004]5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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