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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第25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沈国税发[2004]第25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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