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若干规定
沈国税发[2001]89号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沈国税发[2001]8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
请传达基层,严格执行。
附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整顿经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坚持依法治理税收环境,特制定
本规定。
一、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国
家税务局制定的标准,认真核实纳税人申报资料,从源头上强化增值税管理。
资格认定分别为纳税人申请认定和税务机关按政策认定。
申请认定是由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
请办理,经审批后,可认定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政策认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要求纳税人在限定的日期内
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按政策认定后,纳税人按增值税所属税
率计征增值税。
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对政策认定不予支持,则应根据国家税
务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精神办理。在纳税人接受政策认定后,享有抵扣权。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办一般纳税人实行责任认定。
税务机关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实行责任认定,要求
担任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人员,必须到户核实,核定法人真实身份,对纳税
人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做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记录。
主要内容为:
1.企业法人、主要会计人员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
2.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生产经营的标志,
特殊行业有关部门核准生产经营的特业标志)
3.纳税人当前生产经营地址的真实性;
4.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进销、收付、盈亏、结存等涉税
资料,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健全。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
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金税工程要求建立数据齐全、内容准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档案,不得遗漏。档案数据要按照认定类文书逐项手工录入,不得由管理系统导入。
已经导入的,档案内容必须重新逐户核实。
税务机关在认定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在审批同意的同时建立稽核系统一
般纳税人档案,然后再下达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迁移行为,双方税
务机关的移交工作不得跨月进行,涉及双方业务必须在当期月末之前完成。
四、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专用发票的审批、
发售、使用程序。
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开具,开多少,
征多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包括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
发票。下同)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为一般纳税人监开代保管增
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由税务机关委派的会计(税务)事务所为一般纳税人监开代保
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仍有此行为的,必须在2002年7月末前纠正。
五、为确保金税工程运行质量,为及时传达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管理措施、工作
信息,基层局税政科(综合科)要建立“快速完成紧急任务”工作制度。在接到市局
紧急任务后,快速向有关科室传达布置,并限时完成。
对本地区新办企业出现的销售额高、购票频繁、税负偏低的现象要快速调查、快
速立案。以防范非法分子以合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短期内非法大量虚开,作
案后快速逃逸的重大案件出现。
六、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局要加强对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
商贸企业管理,在认定、建档、购票、经营、申报、缴税各环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特别在认定环节,切实要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其征管环境,制定分级(局、
科、员)监控到户的管理措施,防止小型商贸企业携票、携“金税两卡”走逃。
七、对不符合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坚决予以清理。
基层分局要定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可通过年审或某
项涉税案件进行。
通过年审主要是复核认证资料的真实性,审核纳税人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管理状
况,对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坚决予以清理,清理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
成严重后果行为,故意妨碍金税工程抄报税行为的,基层局可从次月起取消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库存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令,不得擅自改变增值税计税方法。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执
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严格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据实征收,严禁以各种名
义变相定率征收。
各基层局、基层所凡涉及改变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必须从改变方法的当时予以
纠正。
九、严格增值税涉税文书审批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申
报审批各类涉税文件文书,不得擅自越权审批,不得超时压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
申报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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