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43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辽国税一[1995]1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
[1995]22号),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
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
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
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
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____年_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7
3.进项税额 8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 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
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
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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