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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沈国税流[2000]1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纳税人“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于2月25日前报到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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