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5日 沈国税一字[1997]12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按沈国税一字[1997]8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沈国税一字[1994]41号
文件执行。
三、请各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
表》报送市局一处汇总。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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