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通知

沈税一字[1994]103号颁布时间:1994-04-09

     1994年4月9日 沈税一字[1994]10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对福利企业、学 校办企业具体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实施方案,待接到实施办法后, 再行操作。但确属附合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标准的、纳税又确有困难的,经分局 认定,可先给予“缓征”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