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 沈国税发[2002]112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
结合省局文件规定和沈阳市饲料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对企业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指各项免税饲料品种的
合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各基层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
受理并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并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
上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局、省局审批,过期市局将不再受理。
2.对企业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基层局应在每
年6月20日前受理并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并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局审批,过期市局将不再受理。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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