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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税一字[1994]224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沈税一字[1994]22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9号《关于公安、司法部 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 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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