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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税一字[1994]323号颁布时间:1994-09-27

     1994年9月27日 沈税一字[1994]32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税务局辽税一[1994]1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 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有关期初存 货已征税额的处理办法,仍按我局沈税一字[1994]05号、13号、216号、 306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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