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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雇佣的季节性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第5号颁布时间:2004-02-01

     2004年2月1日 辽地税函[2004]第5号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丹地税发[2003]145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季节性雇佣的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 时工”,因此,对东港贝类养殖等几户企业季节性雇佣的临时工,凡办理劳动部门出 具的临时工手续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二、关于市级科研机构转制适用政策问题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596号)规定的是国家经贸委10个国家 局在我省的15个科研机构和建设税等11个部门在我省的6个科研机构符合上述文 件规定的政策。各省、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2000]13号)第五条规定 执行,即:“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第5款之规定,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省、地(市)、县所属科研机构,自科研机构转制当年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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