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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办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286号颁布时间:2003-09-27

     2003年9月27日 辽地税函[2003]286号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办企业认定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 [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6号)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 清算。清算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 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 税时可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营口石油化工厂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进行破 产清算后,由辽河油田日丰石化物资经销处买断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成立了营口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但是,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事 的不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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