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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沈国税函[2002]208号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沈国税函[2002]208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 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辽国税函[2002]30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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