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辽地税函[2002]3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
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华
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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