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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第107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沈地税发[2003]第107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做好省局转属企业征管工作和落实省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 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精神, 结合沈阳实际,现将有关具体措施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局转属企业有关征管问题    1.政策性减、免税问题。凡能够提供省局沈阳分局正式减免税批复文件的纳税 人可按批复的具体税种、税额和期限享受减、免税。没有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对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享受减免税优 惠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沈阳市减免税审批规定 及程序办理。    2.统一缴纳税款问题。凡能够提供原省局沈阳分局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准 许其按批复的纳税地点及税种统一缴纳税款。没有正式批复文件的纳税人,应按属地 原则分别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市局审批。    二、落实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    1.免征、缓征税款问题。凡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的免、 缓税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至9月,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 缓税的税款。同时应在2003年10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应在2003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在此期间,已缴纳税 款不予退还。其中享受免税政策的,其已纳税款可抵顶免税期满后应纳税款;享受缓 税政策的,其政策执行期限可顺延。    2.减征税款问题。由于征管软件操作问题,经研究决定,凡按照《关于转发防 治“非典”和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82号)第二 条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从事饮食、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的, 可对其2003年5月至7月税款全额征收,从2003年8月至9月按照定额每月 减征62.5%(其减征比例是按照5个月期限每月减征25%计算)。对此,各基 层局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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