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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沈地税函[2003]2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 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3]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 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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