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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沈地税发[2003]4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贯彻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420号),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市局 以《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为基础,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标 准,考虑到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等因素,经过调查测算和论证,综合多方意见,制 定了《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市内5区,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以及金融商贸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出租房屋均适用此标准。县(含县级市)、棋盘 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调查测算,制定出租 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和适用的地区范围,于4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对象。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确定计税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计税收入: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本标准确定了出租房屋每平方米年租金收入的最低限额和适用的 地区范围。各基层局在核定时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用 途和新旧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 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四、凡将居民住宅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标准一至五等地段下 浮一档执行,六等地段减半执行。 附件: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                           金额单位:元 等级 每平方米 适  用  地  区  范  围 年最低租 金(计税 收入) 1等 900 和平区:中山路西起太原北街东至南京北街;南京北街 北起中山路南至南二马路;南二马路东起南京南街西至胜利 南街;胜利南街南起南二马路北至北二马路;北二马路-胜 利北街-中山路以内区域。 沈河区:中街路西起西顺城街东至东顺城街;正阳街北 起北顺城路南至沈阳路。 2等 550 和平区:中华路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十一纬 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至北三经街;胜利北街南起北二马路北 至北六马路;市府大路西起北六马路东至北三经街;中山路 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西塔街北起抚顺路南至市府 大路。 沈河区:朝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沈阳路。 大东区:东顺城街北起津桥路南至小东路。 皇姑区:长江街北起宁山路南至华山路。 3等 330    环形路以内除1、2等以外的地区。环形路系指由北一西 路、北一中路、塔湾街、崇山西路、崇山中路、崇山东路、 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宁波路、南八马路、 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肇工南街、肇工北街组成 的环行路。 4等 110    二环路以内环行路以外的地区。 5等 55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的地区,及苏家屯城区、沈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子城区及道义组团。 6等 50    城市市区、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除上述以外 地区。 凡将居民住宅出租仍用于居住的,一至五等地段下浮一档执行,六等地段减半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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