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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沈国税发[2001]74号 各分局、县(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省局规 定的资料外,还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审查。   二、各基层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杜绝延期缴纳税款发生欠税。   三、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满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各基层局时间是:100万元以下的为纳税期满前2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 年度内一户两次申请延期纳税的为纳税期满前3日。   四、以前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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