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04-29
2001年4月29日 沈国税发[2001]6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落实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政策,适应CTAIS
软件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3%降低为2%,CTAIS中相关税率的调整,由沈阳
市国税局征收中心负责统一调整设置。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3%降低为2%,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营业
税纳税申报从2001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申报,对企业1-3月份多缴的营
业税,采取抵扣的办法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申报营业税时,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对2001年1-3月份按3%-2%税率
的差额加以注明。
2、各分局对企业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3%与2%税率的差额,录入"预缴
税额"(11)栏中。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
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
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