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29号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辽地税发[2001]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号)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
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5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
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22日 辽政发[2001]2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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