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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财[2000]398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辽地税财[2000]3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同直属分局: 最近一些市请示和询问在财产税征收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期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开发建设期间,应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 开发建设期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开发建设至开发建设项目完 工(含竣工)。在此开发建设期间应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项目完工后至房地产全部出售期间,对未出售部分和已经出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铵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外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房地产托管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企业房地产实行委托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房地产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仍应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人员”的界定问题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其安置盲、聋、哑、残人员是指由企业开支的职工(包括相对固定的 临时工)中的所有残疾人员,生产人员可按从业人员总数掌握。 五、关于尚未决算入帐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 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 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 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 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六、关于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减免税如何掌握的问题 根据《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三条规定,对既从事 农业生产又从事营业运输的各种车辆,均按该种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税额减半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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