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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财规字[2000]392号颁布时间:2000-07-25

     2000年7月25日 辽财规字[2000]39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市以下地方(以下简称“市”)所 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按征管范围负责征收管理。 省属股份应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省属企事业 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 确定。 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市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 份制企业,其省属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组成的股份 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和市共享,分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收入, 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省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省级预算收入按省属企事业单 位投资占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市级预算收入按 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 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省或市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在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其他企业和个 人投资部分,均不计入省或市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三、由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全部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由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预算收入。 四、联营企业所得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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