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特[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沈国税特[2000]26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 除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上级工会经费缴款书》、《行政拨交 基层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四联仍作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市、区、县(市)总 工会财务部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本年已提取而未拨交的工会经费,仍在“其他应付款”--应缴工会经费 科目核算,转下年按规定补交工会经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的补充通知(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