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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应分未分税后利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2000]51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辽地税个[2000]5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精神,鼓励、扶持私营企 业扩大再投资,经省政府同意,对于私营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未按照投资协议 进行分配,而用于购置设备、建设厂房等扩大再生产支出,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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