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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56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辽地税所[2000]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其所得税税收优惠起止日期按辽地税发[1999]50 号文件精神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 业的科研机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三、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等另文下 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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