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特[2000]56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沈国税特[2000]5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辽宁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
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
免税报批范围。
(二)报送时间
1.对新办的随时上报,随时受理;
2.对于其他减免税的应于享受减免税的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局(特税处),
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送内容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或《企业"三废"产品减免所得税
审批表》;
3.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6.受理分局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并附调查人签名
的调查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科研单位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等)。
(四)审批权限
1.属于减免税报批范围的应一律报市局(特税处)审批;
2.新办的中央级企业减免税由省国税局审批。享受其它减免政策的企业,年度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五)审批程序及要求
1.各基层税务局税政科应对企业上报的各种类型减免税审批资料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做到资料完整,填写齐全,适用文件、政策准确。并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调查完毕并制作报告、调查报告,将所有审批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特税处)审批。(同
时通过微机传递)
2.市局特税处接到基层局上报的各类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需
实际调查的应及时到户调查,做到准确无误。对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应于接到审批资
料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返基层局。对应上报省局审批的,应及时上报省局,接到
省局审批件后三日内返回基层局。
(六)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统计情况上报市局特税处。
二、涉税事项审批管理
(一)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管理
1.报批范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
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属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范围。
2.报送时间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市局(特税处),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3.报送内容
(1)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
(2)《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需阐明财产损失的原因,并由企业法人
代表签字盖章;
(3)财产损失明细表;
(4)财产损失证明材料,附企业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列支的审
批意见;
(5)固定资产卡片;
(6)受理分局报告,并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4.审批权限
(1)企业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失在
10万以下的,由受理分局审批。企业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10万(含)以上的,流动
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失在10万(含)以上的,上报市局审批。
(2)企业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100万(含)以上的,流动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
失在100万(含)以上的,由市局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报批范围
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企业以税前所得弥补亏损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
2.报送时间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市局特税处,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3.报送内容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2)《年度亏损鉴定表》;
(3)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4)税务机关需要其它资料、证件。
4.审批权限
(1)企业纳税年度内税前所得弥补亏损额在10万以下的由受理分局审批。企业
纳税年度内税前所得弥补亏损额在10万(含)以上的上报市局审批。
(2)企业纳税年度内税前所得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含)以上的由市局上报省局
审批。
(三)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
1.报批范围
凡总机构在我市的其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并拟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均
属报批范围。
2.报批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报批内容
(1)《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2)书面申请(说明提取额度、提取方式);
(3)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表;
(4)《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
(5)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总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总机构《税务登记表》(副本)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需要求其它资料、证件。
4.审批权限
(1)总机构所属企业均在我市的统一上报市局审批;
(2)对机构所属企业跨市的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5.其他具体事项
按照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
1.报批范围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
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费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它
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
局或省局申请;
2.报批时间
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抵扣应于1月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办理,
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3.报批内容
(1)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5)上级部门拨入的技术开发费的证明、文件;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7)当年技术开发实际支出等明细资料,属实际发生额超上年实际10%(含)以
上的,应同时报送上年度技术开发实际支出等明细资料。
4.审批权限
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抵扣一律上报市局审批,属实际发生额超上年实际10%
(含)以上的,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5.其它具体事项
按辽国税所[1999]68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五)企业销售大包干税前扣除管理
1.报批范围
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拟搞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
2.报批时间
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经审批后从次年1月起执行。
3.报批内容
(1)企业书面申请(注明拟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人数、按销售额提取比例、预计年
提取额等);
(2)未实行销售大包干时销售人员工资及有关费用详细资料;
(3)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方案);
(4)受理分局报告,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审批权限
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必须报市局审批,对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市
局上报省局审批。
5.其他具体事项
按照辽国税所[1999]239号《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有关规
定的通知》办理。
(六)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管理
1.报批范围
纳税人发生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
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2.报批时间
随时发生,随时上报。
3.报批内容
(1)书面申请;
(2)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的管理办法(方案);
(3)受理分局报告,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其它具体事项
按辽国税所[1999]240号《关于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有关
规定的通知》办理。 (七)所得税税前列支、抵扣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各基层税务局税政科应对企业上报的各种税前列支、抵扣审批资料按照有关
规定认真审核,做到资料完整,填写齐全,适用文件、政策准确。并于受理之日起三
日内调查完毕并制作申请报告、调查报告,将所有审批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特税处审批。
(同时通过微机传递)
2.市局特税处接到基层局上报的各种税前列支、抵扣申请审批资料后,应严格
审核,需实际调查的应及时到户调查。做到准确无误。对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应于接
到审批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返基层局。对应上报省局审批的,应及时上报省
局,接到省局审批件后三日内返回基层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