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207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沈国税流[2000]20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23日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仍按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2000]133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
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略) (5)